一、證件使用
1. 本校讀者憑本人校園卡(工作證或學生證)刷卡或通過人臉識別進館借閱文獻,校外讀者按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入館借閱。
2. 校園卡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他人使用。如因借用而出現損害圖書館利益現象,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借閱資格或校規校紀處分。
3. 讀者遺失校園卡,應及時到圖書館辦理掛失,掛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圖書,由原持卡人負責賠償。
4. 讀者離開學校前(包括畢業離校、休學、退學、離職等)須將所借圖書全部歸還,并注銷借閱權限,方可辦理離校手續。
5. 通過擔保辦理借閱證的讀者離校時,如不按規定到圖書館辦理還書及校園卡借閱權限注銷手續,由提供擔保之單位或擔保人負責追回
圖書或進行賠償。
二、借閱權限
6. 非畢業班學生每人限借10冊圖書,借期為1個月;可續借1次,期限為1個月。
7. 畢生班學生每人限借20冊圖書,借期為2個月;可續借1次,期限為2 個月。
8. 教職工每人限借30冊圖書,借期為2個月;可續借1次,期限為2個月。
9. 音像制品每人限借5種,借期為7天。
10. 所借文獻資料應按期歸還,逾期未歸還者,每冊圖書(每種音像制品)每天收取0.5元的滯納金。
三、賠償規定
11. 讀者所借圖書遺失,應以同版書抵還。如不能以同版書抵還,則視具體情況按如下規定辦理:
(一)復本量在6冊及以上的圖書,按原書價的2倍賠償;復本量在3-5冊的圖書,按原書價的3倍賠償;復本量在3冊以下的圖書,
按原書價4倍及以上賠償。
(二)珍本、善本、孤本書按原書價的10倍以上賠償。
(三)多卷書(含全集、選集、叢書、系列等)遺失其中1冊,按全套書價的2倍賠償,其余冊仍屬圖書館。
(四)外文圖書、港澳臺圖書,按原書價(折合成人民幣)的5倍賠償。
(五)遺失的圖書,讀者應在1個月內賠償,凡逾期不賠者,將停止其借書權利。
12. 污損圖書(圈點、批注、畫線、大塊墨跡或污斑、撕頁、破頁、裁割等),視具體情況,處以1元至書價5倍賠償。
13. 污損或丟失圖書條碼、書標、代書板,按5-10元進行賠償。
14. 盜竊館內書刊者,除追回原書刊外,按原書刊定價的10倍賠償。情節嚴重且態度惡劣者,送交學校予以處理。
15. 污損需裝訂的報刊,按月價(報紙)或年價(期刊)進行賠償。
16. 損壞或遺失音像制品,應以原裝正版音像制品抵還。如不能以原裝正版音像制品抵還,按以下規定進行賠償:
(一)一般類型音像制品按原價2倍賠償。
(二)隨書刊音像制品按原書刊價格賠償。